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3民初1009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大崮山39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办事处金庄六区54-1号。
被告:***,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五峰路205号。
被告:山东水龙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办事处水龙王工业园0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水龙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尚未预交。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