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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3民初1009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大崮山39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办事处金庄六区54-1号。 被告:***,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五峰路205号。 被告:山东水龙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办事处水龙王工业园0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水龙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尚未预交。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