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龙王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水龙王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13民初1199号 原告:山东水龙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水龙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龙王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下以简称泉林生态农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龙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泉林生态农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龙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分批付款协议》约定支付拖欠货款96.95万元并支付延期履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山东水龙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之间原存在货款支付纠纷,后经原、被告自行协商,双方于2020年1月9日签订了《分批付款协议》,协议约定未付货款共计96.95万元由被告分五期于2020年7月之前全部付清。该《分批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相应支付义务。现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履行相应付款义务。 泉林生态农业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5日泉林生态农业公司与水龙王公司签订《供热站合同书》,约定泉林生态农业公司自水龙王公司处采购供热站成套装置系统,合同标的为277万元。2020年1月9日泉林生态农业公司向水龙王公司发送一份加盖其公司公章的“分批付款协议”,内容载明:“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17年7月5日签订的供热站采购合同,合同金额277万元,截至现在,我公司已支付贵公司货款180.05万元,贵公司已开具发票83.1万元。非常感谢贵公司多年以来对我公司的支持与帮助,关于供公司的欠款,我公司领导非常重视,现我公司已全面复产,预计2020年3月份开始恢复盈利,从3月底开始,我公司将分5个批次,将贵公司欠款全部还清,具体还款节点如下:1、2020年3月底支付20万元。2、2020年4月底前支付15万元。3、2020年5月份支付15万元。4、2020年6月份支付20万元。5、2020年7月份将尾款26.95万元一次性付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水龙王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分批付款协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泉林生态农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合法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根据水龙王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分批付款协议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泉林生态农业公司购买水龙王公司的价值2770000元的供热站成套装置系统,截止2020年1月9日已付1800500元,尚欠水龙王公司969500元的事实,并承诺于2020年7月前分5次付清,但实际未能按期履行,故对水龙王公司要求泉林生态农业公司支付其尚欠合同价款969500元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对于水龙王公司主张的欠款利息,因泉林生态农业公司承诺于2020年7月前全部付清但未履行,水龙王公司要求其按照分期付款协议承诺的付款金额自违反承诺付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率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水龙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欠款969500元; 二、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69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向山东水龙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三、驳回山东水龙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96元减半收取6748元,由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