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25民初4109号
原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工业园0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同智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经济开发区泰兴东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同智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