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227民初131号
原告:***,男,回族,1959年05月19日出生,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四川省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阿坝分公司。住所地:马尔康市马江街210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3200709100949M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科甲巷3号附78号。
负责人:***,职务:负责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4771205979U。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阿坝分公司、第三人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25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受理费7,326.00元,减半收取计3,66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