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阿坝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阿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227民初131号 原告:***,男,回族,1959年05月19日出生,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四川省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阿坝分公司。住所地:马尔康市马江街210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3200709100949M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科甲巷3号附78号。 负责人:***,职务:负责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4771205979U。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阿坝分公司、第三人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25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受理费7,326.00元,减半收取计3,66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