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14民初2299号
原告:南京银山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大同市云冈区平盛路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漳电大唐塔山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塔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原告南京银山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漳电大唐塔山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南京银山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银山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银山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计605元,由南京银山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马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