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民初172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5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9月24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女,1966年6月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80年10月14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与被告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婧 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