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民初172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5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9月24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女,1966年6月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80年10月14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与被告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婧
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