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6民初199号
原告:北京华林雅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原告北京华林雅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华林雅艺装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华林雅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8000元及截止至实际履行日期间的逾期支付违约金(以9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5日至9月18日,被告***向原告陆续订购建材辅料33次,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完成货物交付,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于收到货物时支付货款。但被告收货后拒绝支付货款,该行为已构成逾期支付的违约行为。2020年9月1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98000元货款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现原告协商无果、解决无门,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纠正拖欠款项不良之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辩称,认可欠付98000元,原告给我供了一些材料,甲方因疫情倒闭,所以导致无法付款,我把材料供给供应商,跟他们协商这个钱怎么还,当时人家答应每个月还多少钱,后来没有还,这个事情我要求原告公司法人共同出庭做原告说清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5日至9月18日,***向华林公司陆续订购建材辅料,华林公司按照***指示完成货物交付。2020年9月15日,华林公司向***出具应收账款对账单,载明应付未付材料款108000元。***签字确认。
2022年1月25日,***支付华林公司货款1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应收账款对账单及双方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故对于北京华林雅艺装饰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北京华林雅艺装饰有限公司要求截止至实际履行日期间的逾期支付违约金(以9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因华林公司未提供违约金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华林雅艺装饰有限公司的货款98000元;
二、驳回北京华林雅艺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