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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诉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2民初297号 原告湖南省司法厅,住所地长沙市韶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厅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厅计财装备处副处长。 被告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环**段**号**室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路**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司法厅与被告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司法厅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司法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司法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南省司法厅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唐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