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财保733号
申请人: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58028803E,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顺河街道***工业园南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神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64289196B,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磨头镇光明西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申请人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神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共计130000元。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神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共计1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