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27民初1750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月9日生,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天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娟。
住所:嵩明县**工业开发区。
第三人云南天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第三人广州市晋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新光路13号。
原告***诉被告云南天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天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晋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2019年9月16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天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天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晋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天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天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晋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