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83执1209号
申请执行人**市晨光建筑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赵精魁,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高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晨光建筑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高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3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惠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