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乾正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来某某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1897号 原告:山东**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高新街道办事处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来***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