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创智游科技有限公司

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天创智游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702民初8682号 原告: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一社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创智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10层10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屋兰古城公司”)与被告成都天创智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智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于同年10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屋兰古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创智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因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件相关情况,本院依法延期审理。同年10月30日,第二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屋兰古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创智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要求给予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本案再次延期开庭,于同年11月14日,第三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屋兰古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创智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屋兰古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张掖市屋兰古镇文化旅游大景区项目一期九曲黄河灯阵**旅游建设工程商务合同》;2.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630000元;3.要求被告赔偿违约损失20000元,以上合计650000元;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日,原、被告经充分协商,双方在原告所在地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一社1号签订《张掖市屋兰古镇文化旅游大景区项目一期九曲黄河灯阵**旅游建设工程商务合同》,约定原告将张掖市屋兰古镇文化旅游大景区项目一期九曲黄河灯阵**景区建设及**旅游信息化工程承包给被告,工程履行地为张掖市甘州区古城村,工程范围包括景区信息化软硬件建设,于2019年12月31日完工,工程总价款900000元,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但被告作为工程承包方,至今未将合同约定将硬件设备安装到位,软件开发也没有完成。目前,被告擅自撤场,停工已达240天。被告擅自停工的行为,导致原告景区运营不能如期开展,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明确表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处理。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并增加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在7日内履行完毕《张掖市屋兰古镇文化旅游大景区项目一期九曲黄河灯阵**旅游建设工程商务合同》约定的硬件建设、软件开发安装、**景区建设、软硬件运行调试及工程交付验收等全部合同义务。 被告天创智游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商务合同及原告已付工程款630000元属实,其他均不属实。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实际已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被告多次申请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以保证后续软硬件的调试,但双方一直协商未果。在原告不承认被告增加的工作量,不签订补充协议,不出具验收单、不配合印刷门票、不开通支付宝、微信公众账号,不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亦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张掖市屋兰古镇文化旅游大景区项目一期九曲黄河灯阵**旅游建设工程商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张掖市屋兰古镇文化旅游大景区项目一期,九曲黄河灯阵**景区建设工程、**旅游信息化工程承包给乙方,承包范围主要包括景区主门楼、灯阵东西两侧门楼门禁系统的软、硬件及内容的设计和安装,工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合同总价款为900000元,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协议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费用的40%,即360000元;乙方将硬件交付到甲方现场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费用的30%,即270000元;乙方将本项目硬件安装及软件部署完成,完成调试“试车”、软硬件具备初步使用条件并经甲方验收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费用的25%,即225000元;项目运行壹年,经甲方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费用的5%,即45000元。双方另对项目验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法定授权人**均在合同落款处的甲、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后附有项目所需软硬件设备详细报价表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9月13日、12月3日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和480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是否签订《补充合同》等事项协商未果后,被告撤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019年9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要求履行的催告函》,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收到催告函后,于次日发出《关于催告函的回函》,要求原告尽快签订补充合同并支付相应款项。同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的通知》,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告对此未作回应。同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张掖市屋兰古镇文化旅游大景区项目一期九曲黄河灯阵**旅游建设工程商务合同》约定的硬件建设、软件开发安装、**景区建设、软硬件运行调试及工程交付验收等全部合同义务。 另查明:2019年10月24日,经被告申请,甘肃省张掖市金张掖公证处对被告在案涉屋兰古镇旅游景区安装的设备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作出(2019)甘***掖公内字第1838号公证书。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张掖市屋兰古镇文化旅游大景区项目一期九曲黄河灯阵**旅游建设工程商务合同》复印件一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两份、《关于要求履行的催告函》原件一份、快递单据照片两张、签收成功通知一份、《关于催告函的回函》原件一份、《关于解除的通知》原件一份、快递单据原件一张、签收成功通知一份、照片打印件21张、《张掖市屋兰古镇文化旅游大景区项目一期九曲黄河灯阵**旅游建设工程补充合同》、付款申请函原件一份、视频光盘一张、付款凭证一份、(2019)甘***掖公内字第1838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屋兰古城公司与被告天创智游公司签订的《张掖市屋兰古镇文化旅游大景区项目一期九曲黄河灯阵**旅游建设工程商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70%的工程款,而被告也已将合同约定的硬件设备交付原告,双方均已履行了合同的大部分义务,下剩软、硬件安装调试工作等需双方的相互配合才能完成,且在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现原告亦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说明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合意,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要求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的问题,被告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案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天创智游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张掖市屋兰古镇文化旅游大景区项目一期九曲黄河灯阵**旅游建设工程商务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义务。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成都天创智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10300元,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0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