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创智游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天创智游科技有限公司、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793号 原告:成都天创智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10层104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一社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天创智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智游公司”)诉被告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屋兰古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天创智游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超出原合同所供硬件设备货款252540元的70%款项,计1767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张掖市屋兰古镇文化旅游大景区项目一期九曲黄河灯阵**旅游建设工程商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屋兰古镇文化旅游大景区一期九曲黄河灯阵**景区建设工作。工程范围约定为**景区硬件建设、**景区软件建设、**景区内容建设三部分,合同共计9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9年1月10日将合同范围内所有硬件发至被告项目所在地,并于2019年1月10日至1月21日期间,组织人员完成了现场所有硬件设备的安装和所有软件、内容的安装、部署。同时,应被告要求实际向被告超出合同范围且已实际到场安装的硬件设备共计252540元。截止2019年1月21日,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已将所有硬件、软件到场交付,并移交给被告,但被告一直不予验收。之后,原告多次催告后于2019年3月28日向被告发出《付款申请函》,被告未予回复。经多次催告,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该行为导致双方已签订的《张掖市屋兰古镇文化旅游大景区项目一期九曲黄河灯阵**旅游建设工程商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给原告带来重大损失。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创智游公司与被告屋兰古城公司于2018年9月1日签订《张掖市屋兰古镇文化旅游大景区项目一期九曲黄河灯阵**旅游建设工程商务合同》,合同约定项目承包范围包括位于工程所在地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屋兰古镇九曲黄河灯阵旅游景区的**景区软件开发、硬件设备、软件内容制作三部分内容。同时约定由天创智游公司负责项目**旅游软硬件方案设计、技术参数的选择以及软件的开发和编程,按照合同附表约定的软硬件设备清单中的产品类型、型号、技术参数、数量等负责硬件设备的采购和安装;软件开发及部署等内容设计制作等。待完成全部约定内容后,由屋兰古城公司进行项目综合“试车”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之规定,本案中原告天创智游公司主要负责项目**工程建设,属于建设工程项目,受上述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