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创智游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天创智游科技有限公司、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338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天创智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10层10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059974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06724134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天创智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成都天创智游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199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成都天创智游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25元,由原告成都天创智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72元,被告张掖市屋兰古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5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7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亦未申报财产。 2.2021年7月2日,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9日、2021年8月23日、2021年9月30日、2021年11月15日、2021年12月11日、2022年1月4日、2022年2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有甘G0××××五菱牌货车一辆,该车已被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7执保23号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上述车辆已另案被查封,不要求本院轮后查封,也不愿垫付车辆评估、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付通、支付宝账户。 4.本院工作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实地查看,该公司一直处于关门状态。2021年12月19日,本院工作人员向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情况,该村委会文书陈述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该村民委员会亦向本院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5.2022年2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6.2022年2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2年2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其陈述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03403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鹏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