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7964号之一
原告:常熟精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街道莫干路33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0182483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中联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檀树坪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9238075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熟精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中联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常熟精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精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精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0元、财产保全费1430元,由原告常熟精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