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702民初2547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武陵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武陵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社区龙港路421号。
负责人:***。
被告:常德中联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地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檀树坪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345号。
负责人:***。
被告:常德市迎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北站社区育才路7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中国中联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其中,构成普通共同诉讼的各个诉讼均为单独诉讼,各个诉讼的诉讼标的为同类,经当事人同意和人民法院决定,同类的诉讼标的可合并审理。另一种共同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为共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而是不可分之诉讼,即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且作出合一判决。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为***驾驶电动自行车载***、***沿三闾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与洞庭大道交汇处左转弯时,与停在该路口的由***驾驶的湘J×××××号小型轿车影响沿洞庭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由***驾驶车牌号为湘J×××××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湘J×××××小型客车与电动车受损,***、***、***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作为本案受害人与肇事车辆方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均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但各受害人与对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不一样的,即各受害人对肇事车辆方和保险公司起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同一的,而是同一种类的。故本案应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审理程序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但应分别立案,明确各自独立诉讼请求。现二原告作为共同原告在同一案件中起诉,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驳回起诉,二原告应当就自己的损失分别提起单独的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23元,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还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