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1416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珠峰大街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广州市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钟村钟韵路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展览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在庭下已协商解决。现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展览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展览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熊 山
书 记 员 万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