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大陆展览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展览装饰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1416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珠峰大街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广州市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钟村钟韵路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展览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在庭下已协商解决。现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展览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展览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熊 山 书 记 员 万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