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206民初3564号
原告:董某,男,199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寨乐镇雍后村颜家寨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陈某,男,199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穆店乡小薛行政村魏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1日正式立案受理。由于原告董某于2026年4月28日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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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