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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民初9615号
原告沈阳XX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于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XX,女,满族,1979年1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辽宁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沈阳XX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沈阳XX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申请撤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葛 迪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乔 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