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302执22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辽宁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聚农路33-6号(1-6-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宁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安消防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
本院认为,(2021)辽030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辽030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