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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某某;某某;某某;辽宁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844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9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父亲),男,汉族,1976年7月2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辽宁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057194942D,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聚农路33-6号(1-6-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辽宁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