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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490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0曰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淮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西路179号1幢。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淮安锐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北路6号日资工业园2办公楼2楼22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址淮安市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淮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安锐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鉴定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