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1015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博,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淮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5246716XK,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西路17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萧县浙商财富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571756282B,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龙山南路东侧浙商财富大市场D13-455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淮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萧县浙商财富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件事实还需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