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891执837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西路17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晨鸣工业园(文昌路以西德寿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淮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891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山***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淮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金12万元及货款4万元,合计16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
2、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不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办公场所及其负责人。
3、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891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徐 蓉
审判员 周 丰
见习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