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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3604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西路17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5246716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董淑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