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远亨新能源有限公司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远亨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1973民初9919号
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雄,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远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远亨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逾期货款173988元及违约金173988元(自2014年12月29日起以逾期货款为基数按每日0.3%的标准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等值于货款本金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LED光电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货,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尚欠173988元到期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催收货款未果。
被告陕西远亨新能源有限公司没有答辩,没有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买卖合同》、对账单、货款对账单。
经查,2012年7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编号XXXXX),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LED产品,货款总价261600元,生产周期为15天;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78480元作为定金,合同总价款的55%即143880元在原告通知发货日期前向原告支付完毕,剩余合同总价款的15%即39240元,在出货后三个月内付清;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合同货款的,每延误一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延误3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012年8月1日,原、被告再次签订《买卖合同》(编号XXXXX),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LED产品,货款总价673740元,生产周期为20天;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134748元作为定金,合同总价款的60%即404244元在原告通知发货日期前向原告支付完毕,剩余合同总价款的20%即134748元,在出货后三个月内付清;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合同货款的,每延误一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延误3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后,原、被告通过快递对账单的方式对上述两份合同的货款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73988元。2014年12月29日,原告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发出法务函及对账单(编号2014勤函字第XXXX号),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73988元;被告于2015年1月1日进行签收。
庭审过程中,原告确认**货物在2012年8月向被告交付,要求从寄出法务函进行催收后即2015年1月1日起按每日3‰计算违约金。
本院认为,被告陕西远亨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要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173988元,并提供对账单为凭,且被告对此并无异议及反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原告诉求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每日3‰计算违约金,是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计算至起诉之日,违约金金额已经超过尚欠货款本金,故违约金应计算为等值于货款本金即17398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陕西远亨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3988元及违约金17398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0元,由被告陕西远亨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熊艳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