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政红旗建材与华荣建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阎执字第0021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政红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半引路。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政红旗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西安华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航天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1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西安华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60838元,诉讼费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3963元。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上述全部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阎执字第00211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