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5民终2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渭区秦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华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渭区秦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源商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华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4)陕0502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0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源商贸委托其诉讼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华荣公司委托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秦源商贸法定代表人***与被上诉人华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源商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华荣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华荣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2021年6月23日华荣公司向秦源商贸支付的22800元货款系华荣公司多付款项是错误的。民法典规定,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因履行完毕而终止。一审中,华荣公司财务人员虽就发票形成过程作出了解释,但并不能以此作为认定事实依据。本案多项证据均可证明秦源商贸已经向华荣公司两次交付了600张架板,共计应支付45600元货款,存在两次履行行为。二、华荣公司陈述其在2023年6月审计账务时才发现转账错误,是不符合常识和会计规范的,华荣公司的解释也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当事人双方于2021年6月履行完毕,而华荣公司首次明确提出支付异议为2023年6月11日,且公司专业财务应遵循其公司支付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也应在每年完成相应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并报送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故华荣公司历经两年就案涉财务支付提出异议,不合常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判决不公,恳请二审法院改判支持秦源商贸上诉请求。
华荣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请求驳回秦源商贸上诉请求。
华荣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秦源商贸立即返还华荣公司货款人民币22800元整;2.请求一审法院判令秦源商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查明:华荣公司通过其采购员***与秦源商贸工作人员取得业务联系。2021年6月10日,采购员***与华荣公司杨姓工作人员电话联系采购铁架板事宜,双方添加微信后对铁架板数量、规格及先付款后发货等内容进行了确认。2021年6月11日华荣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秦源商贸支付合同款项22800元,当日下午秦源商贸将货物送至华荣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同日,***添加前述杨姓人员之子***微信商议合同及发票事宜。6月13日***收到被告邮寄至其的《商品买卖合同》及发票一份,该合同显示:签订时间:2021.6.14,卖方临渭区秦源商贸有限公司,买方西安华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名称:铁架板,计量单位张、数量300、单价76元、合计22800元......交(提)货方式、地点:卖方负责送至买受方指定地点;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卖方承担费用......2021年6月14日,***发现其前一日收到的发票有误,即联系***更换,2021年6月17日***将重新开具的发票向***邮寄送达。另查,2021年6月23日,华荣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秦源商贸账户转入22800元。华荣公司表示,2023年6月其公司审计时发现2021年6月23日华荣公司向秦源商贸转入的22800元系多付款项,2023年6月11日***通过微信与秦源商贸杨姓工作人员沟通多付款项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华荣公司与秦源商贸之间就购买铁架板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就签订日期为2021年6月14日的《商品买卖合同》形成经过及2021年6月11日所涉300张铁架板付款、送货、发票事宜均无争议,当事人双方就案涉《商品买卖合同》是否存在第二次履行情况、2021年6月23日华荣公司向秦源商贸支付22800元是否系多付款项、秦源商贸是否应向华荣公司退还该笔款项产生争议。审理中,华荣公司对于先款后货、发票形成经过,财务人员多付款项均作出合理解释,对于2021年6月11日秦源商贸向华荣公司指定工地送达300张铁架板,后6月12日、6月16日通过领料、收料完成出入库凭证亦作出了合理解释,秦源商贸主张2021年6月23日华荣公司向其转账的22800元系第二次履行合同,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就二次履约达成合意、亦未就其主张的履行经过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秦源商贸自述的二次履约经过与双方认可的2021年6月11日所涉货品的履约经过、付款发货顺序、发票开具情况均不一致,故对其该项抗辩不予支持。综上,对于华荣公司主张秦源商贸退还228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临渭区秦源商贸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华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人民币2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临渭区秦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秦源商贸是否应当退还华荣公司案涉款项22800元。关于秦源商贸是否应当退还华荣公司案涉款项22800元一节。首先,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就签订日期为2021年6月14日的《商品买卖合同》形成经过及2021年6月11日所涉300张铁架板付款、送货情况、送货地点、发票事宜等事实均无争议,就购买300张铁架板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且履行完毕,一审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其次,双方就上述铁架板《商品买卖合同》是否达成了新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是否已实际履行问题。秦源商贸主张就案涉铁架板存在二次交易,且货物的数量、规格、单价同2021年6月14日买卖合同之约定,华荣公司6月23日向其银行转账22800元,系其履行二次买卖合同的货款支付义务,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案涉款项不应退还。但庭审中,就双方达成新合意的时间问题,秦源商贸一审辩称双方达成新合意为2021年6月15日前,二审中又主张系6月11日第一次货物交付的十几天后达成,前后陈述矛盾;就第二次合同货物交付地点、对接人员、物流运输凭证、货物交付凭证、货物发票开具等具体履行行为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秦源商贸对交易细节陈述矛盾且核心事实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其诉称双方存在第二次铁架板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之主张,不予采信。秦源商贸主张华荣公司时隔两年才发现转账错误,不符合常识及财务规范。华荣公司辩称因财务人员工作疏漏,2021年6月14日案涉合同货款开具发票信息错误,双方进行了更换,导致2021年6月23日华荣公司财务按照修改后的发票进行了二次转账支付,并以借款挂账形式记账。审计发现错误后,华荣公司也联系了秦源商贸要求返款货款。该辩称中涉及的案涉买卖合同货款发票信息更改、华荣公司发现转款错误联系秦源商贸等事实双方均无争议,且结合秦源商贸就案涉是否存在二次买卖合同关系及其供货事实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秦源商贸上诉主张不予采信。本院认为,秦源商贸源商贸主张华荣公司两次交付了600张架板共计应支付45600元货款,证据不足。其与华荣公司不存在二次履行事实,应向华荣公司退还其中300块架板的货款22800元,一审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略有瑕疵,判处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由临渭区秦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