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阎执字第0021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政红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半引路。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政红旗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西安华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航天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1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西安华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60838元,诉讼费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3963元。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上述全部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阎执字第00211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