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5304号
原告:***,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海岳(渤海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4-14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品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盛泰1号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北品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北品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北品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