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民初22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兴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洄龙湖邸2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8321128X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510954859。
被申请人: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45545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杭州兴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赣0981民初22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2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申请人杭州兴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兴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调解,且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2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