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23民初424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被告:合肥华祥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经济开发区兰州路78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松江区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合肥华祥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7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