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执前调295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矿业集团海纳科技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唐口工业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5754719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67681830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济宁矿业集团海纳科技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923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