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执15683号
申请执行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14号楼2**1层10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元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金科财税大厦N206号。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山东元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144.57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