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21民初1523号
原告: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原告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50元,由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