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

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党占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21民初1523号 原告: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原告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50元,由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