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902执546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栖凤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51268660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肃州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902民初669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微信、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0313.37元,查明其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