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

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921诉前调确147号 申请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 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受理的申请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4年6月11日经金塔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诉前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欠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8000元,定于2024年6月11日支付15000元(已当场履行),2024年6月18日前支付13000元,若逾期则按照剩余未还本金2.4%的年利率承担利息。 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在金塔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