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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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民终6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合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上街26号8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衢州市合策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