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合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3民初95号 原告:***,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衢江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衢州市合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合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计118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