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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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03执3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合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城西村**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UHL37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贤,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合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0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合策建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84451元,并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166.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车辆二辆,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衢江区宾港北路218号2**410室的房产,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本院已向首封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寄送参与分配函。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书面异议。本案执行情况已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短信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803执3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