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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25民初2298号 原告:济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