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25民初2298号
原告:济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