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25民初2057号
原告:济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秀彬,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济南深蓝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济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济南深蓝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秀彬、被告深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5965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请求为从2017年6月2日开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建行贷款利息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6月9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70608),被告从原告处购进升降作业平台(型号:SJD2-16.5)壹台,价值人民币99500元。被告于2017年6月12日存入我公司账户人民币29850元;2017年11月4日存入我公司账户人民币10000元;自合同签订日2017年6月9日至今共支付货款人民币39850元.剩余欠款人民币59650元,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再三推脱,未付清货款。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剩余货款人民币59650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深蓝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公司于2017年6月和**公司签订升降货梯(型号SJD2-16.5)的购销合同,总价款为99500元,同月付预付款30%(29850元),于2017年7月安装完毕,因不断出现质量、技术、安装、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所以我公司对该货梯的验收结果为不合格。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我公司还是在2017年11月付给**公司10000元,希望**公司能妥善解决问题。其中部分问题已解决,还有部分问题至今未解决。现列举部分出现的问题:1.安装完成后货梯升降时有异响,**公司维修人员未查明原因。对我公司的答复为异常。月余后,我们发现有散落的滚珠,**公司维修人员发现导轨轮安装不合适,导致有轮滑不转,重新更换了滑轮,因此造成对道轨磨损过早、过大。我公司要求**公司更换道轨,至今未更换。2.电控箱的电缆线裸露在外,在与**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我们定做了不锈钢箱,将电控箱和电缆线罩在箱内。3.货梯一层是***通门。货梯使用后发现双向2个轿厢门2个楼层门同步启动。就此我公司探访了多个电梯用户,均认为电梯门双向同时开启不合常规,设计不合理。要求**公司更换相关控制程序,得到的答复是程序无法更改,交涉无果后,我公司花费1200元更改了控制程序。4.一侧液压油缸漏油严重。5.楼层门闭合不严。6.轿厢门在开关门时经常脱轨。7.楼层门在安装方面存在很多隐患:18年初,货梯横梁滑道整体脱落,后观察发现整个上横梁滑道仅用一个膨胀螺丝固定在墙上,**公司维修人员说没有时间,我方只能自行维修。楼层门下方就一个塑料滑轮,经常脱出,必须工作人员手动送进滑槽。可见**公司在安装施工方面,存在严重偷工减料。综上,**公司生产的升降货梯(型号SJD2-16.5)在质量、性能、技术、安装以及安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我公司强烈要求**公司按照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对该升降货梯的质量、性能、技术、安装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整改,排除已发现和未发现的各方面的问题。综上所述,原告诉我公司无理再三推脱不付货款,是违背事实真相的。事实是**公司生产的升降货梯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且在问题出现后并不都是遵从合同上的第三条(24小时以内赶赴现场处理),甚至在有些问题上推卸责任不予处理。为此,我公司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令原告先对升降货梯进行检修,验收合格后,再履行合同。另又因**公司维修人员不予维修,我公司维修所造成的材料费、人工费2000元,请求法庭判令在剩余货款中予以扣除。
**公司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通话录音两份,深蓝公司围绕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图片十六张、视频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一份,本院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9日,**公司与深蓝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内容载明(节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供方:济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需方:济南深蓝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合同编号:20170608-8,签订地点:济南市济阳县。第一条产品名称升降作业平台,注册商标文鼎,规格型号SJD2-16.5,生产厂家**,数量一台,单价99500元。第二条质量标准:供方必须保证合同货物是全新的,并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及生产厂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需方技术要求。第三条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整机保修一年,保修期内如设备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理,并无偿提供非人为损坏零配件。壹年后定期免费保养,只收取配件费。第四条交货时间及安装时间:预付款到账后15天到货……第七条3.供方应确保安装调试后的设备能正常运转,并达到国家标准和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4.需方提出异议的期限为:自设备调试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第九条方式和期限1.合同签订后需方向供方支付总货款的30%作为预付款,安装完成(验收单为准)附合同总货款60%,10%质保金3个月以内无质量问题结清……”。
2017年6月12日,深蓝公司向**公司支付预付款29850元;2017年11月4日,深蓝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2017年7月份,**公司向深蓝公司交货。
庭审时,深蓝公司认可涉案升降平台还在使用中。
因深蓝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59650元,**公司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深蓝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公司向深蓝公司交付了货物,深蓝公司应依约支付货款,深蓝公司至今未付清货款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深蓝公司辩称涉案升降平台验收不合格,并要求**公司先对货梯进行检修并验收合格,在扣除深蓝公司维修损失2000元后再履行合同。本院认为,自**公司向深蓝公司交货至今已一年有余,深蓝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期间向**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且深蓝公司已在支付预付款后、于2017年11月4日向**公司再支付货款10000元,深蓝公司庭审时亦认可涉案升降平台现在使用中,因此,虽双方未有书面的验收材料,但综合上述事实,能够证明双方实际已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深蓝公司虽提交图片、视频、聊天记录和案外人出具的证明欲证实升降平台存在问题,但**公司不认可,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上述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能充分证明涉案升降平台存在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维修损失;且涉案升降平台尚处在使用中,说明深蓝公司辩称的升降平台问题并不能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即**公司已履行主要交货义务,深蓝公司的辩称不能成为其支付货款的对抗条件,深蓝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货款。深蓝公司辩称的升降平台存在的问题及维修损失,证据不足,可在证据充分后另案主张。
关于**公司主张的自2017年6月2日起的利息,实为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剩余60%货款支付期限为安装完成,逾期**公司可以向深蓝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深蓝公司答辩时自认货物于2017年7月份安装完毕,但因双方均未明确安装完成的具体日期,本院支持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60%货款中未付的49700元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剩余10%作为质保金的货款自2017年8月1日起三个月期满后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深蓝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9650元;
二、被告济南深蓝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49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99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与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济南深蓝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