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

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2民终9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东***村。 法定代表人:李坤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企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园艺办事处南园路东段山东星控电子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道办事处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同美,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菏***企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与环球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提交***与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原件,该能够充分证明该期间***与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一审法院却在未依法对该劳动合同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真实性的情况下,反而以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未就该证据的来源提供证据为由,不予认定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该事实与***的社会保险在菏***企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投保及发放工资的事实相悖。***的工伤认定书是菏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社会保险关系也与环球公司无关,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无需再举证证明2014年2月至今曾与***解除过劳动关系。 ***、菏***企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 ***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与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自2014年2月至2016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与菏***企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至2022年6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陪护费10000元、假肢费用170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为***向社保机构补缴2014年2月至今欠缴的养老保险,并按照***工资标准比例进行缴纳,工伤待遇期间养老保险的缴纳按照***工资标准比例缴纳;4.依法判决菏***企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21年2月至12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935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自2014年2月到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工作。***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未显示交易对手名称。2015年11月2日至2019年7月23日期间的工资由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代发。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2月28日工资由江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发。2020年3月16日的工资由深圳百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发。2020年4月16日的工资由深圳***才有限公司代发。2020年5月19日、6月16日的工资由安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发。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间的工资由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代发。 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曹县汇思劳务有限公司给***缴纳了工伤保险。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2020年8月至2022年5月,菏***企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给***缴纳了工伤保险。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菏***企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给***缴纳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2021年2月1日下午,***在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车间工作时被胶料缠进开炼机导胶辊挤伤右上臂,随即被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右上肢毁伤,***受伤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九七一医院住院治疗8天,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护理。***受伤后至今再未回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上班,且未与该公司办理过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021年3月8日,经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所受之伤构成工伤。工伤认定书中载明***的用人单位为菏***企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6日,***因安装假肢借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32000元,并给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条。2021年4月13日,***安装假肢花费31000元。2021年10月9日,菏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出具辅助器具配置确认通知书。***与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确认***的假肢安装费用31000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能够报销14000元。 2021年6月30日,经菏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四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初次鉴定结论书中载明***的工作单位是菏***企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7日,***以三被告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自2014年2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陪护费10000元、假肢费用170000元;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向社保机构补缴2014年2月至今欠缴的养老保险,并按照申请人工资标准比例进行缴纳,工伤待遇期间养老保险的缴纳按照申请人工资标准比例缴纳;4.裁决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申请人2021年2月至12月的工资93500元。仲裁开庭时,菏***企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没有到庭。2022年3月22日,仲裁委作出平劳人仲案字〔2022〕第6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菏***企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护理费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4121.38元,共计34921.38元,被申请人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菏***企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2022年4月13日,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给***转账16921.38元,转账附言载明“抵消借条18000元”。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称***安装假肢向公司借款32000元,其中14000元能够报销,余18000元借款从仲裁裁决数额34921.38元中抵消后,公司又付给***16921.38元,已按裁决结果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三被告未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称其2014年2月份开始一直在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工作,其一直认为工资是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发放,出事故前自己不知道有工伤保险,也不知道谁给自己缴纳的工伤保险。***申请将第1、4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即请求确认其与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自2014年2月至2022年6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支付其2021年2月至12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93500元,原审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提供了其与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2012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9日期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其与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务派遣或外包协议、其与菏***企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上述劳务派遣或外包协议中均没有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均以与自己无关为由不予认可。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还提供了2020年5月20日***与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原件,并称该证据是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证明该期间***与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与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认为该合同是虚假伪造的,合同第一页中“甲方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明显是涂去之后又重新写的,合同最后一页***的签字、手印都是假的。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称其从没有与***签订过劳动合同,也从未向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提供过该合同。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未就该证据的来源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 ***与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确认的***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24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800元均不持异议。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同意按5个月计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称其出院后需要康复治疗3个月,每月3000元,主张护理费10000元,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均不认可,***未提供其出院后仍需护理以及所需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的证据。 ***称其配置假肢花费31000元,工伤保险仅报销14000元,剩余17000元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当时同意负担,故要求被告支付10次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假肢费用170000元,***同时认为其出具的32000元借条中超出报销费用的18000元应当由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负担,不应从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费用中抵消。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不认可***的陈述。***未就其上述主张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工作证照片、住院病案及护理人员身份证、初次鉴定结论书、辅助器具配置确认通知书、假肢花费收据,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劳动合同,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参保缴费明细,仲裁卷宗及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三被告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视为其对仲裁裁决书的认可。***要求被告按照其工资标准比例向社保机构补缴2014年2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作处理。***与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确认的***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24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800元均不持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与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在2014年2月至2022年6月17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三被告应否支付***陪护费10000元、假肢费用170000元,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应否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3500元。三、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后已付给***的款项如何认定。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原审法院分析如下: 关于焦点一,***2014年2月到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上班,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给***发放了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江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百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深圳***才有限公司、安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给***发放了2015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间的工资,***2021年2月1日在青岛环球工资车间工作时受伤,此后再未回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上班。 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提供的其2012年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与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菏***企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外包协议,均与***无关联性,原审法院均不作认定。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提供的***与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未就该证据的来源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原审法院不予认定。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是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菏***企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并被该两公司派遣至其公司上班的有效证据,故对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关于***是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菏***企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为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提供劳动,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自行或通过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或其他人力资源公司给***发放工资,通过菏***企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给***缴纳了部分社会保险,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2014年2月至今曾与***解除过劳动关系,故***要求确认其与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在2014年2月至2022年6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与菏***企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要求上述两公司支付护理费、假肢费用,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所受伤害的停工留薪期限为8个月,因***2021年2月1日受伤,2021年6月30日就作出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故其停工留薪期限应为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6月29日,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同意按5个月停工留薪期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故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1230元(8246元×5个月)。***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住院8天,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应当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00元。***未向原审法院提供其出院后需要护理的证据,故其主张的出院后护理费,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要求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支付10次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假肢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称其给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出具32000元借条时,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同意负担其超出假肢报销的费用,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不认可,***也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故对其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将***超出假肢报销费用的借款18000元计入其已付款中并无不当,该借款18000元加上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后转账给***的16921.38元,原审法院认定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仲裁裁决后已付给***34921.38元。 菏***企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与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在2014年2月至2022年6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付给***护理费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1230元,共计42030元,兑除已按仲裁裁决书付给***的34921.38元,余款7108.62元,限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三、驳回***对菏***企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对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2014年2月到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上班,于2021年2月1日在青岛环球工资车间工作时受伤。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为***支付工资。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2014年2月至今曾与***解除过劳动关系,故***要求确认其与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在2014年2月至2022年6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合法有据,应予确认。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持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主张***与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合同真实性均不认可,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亦未对证据来源作出合理说明,故在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基于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应向***支付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综上,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