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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华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汉锐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05民初3882号 申请人(原告):桂林华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高新区信息产业园**信息孵化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8012051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广西汉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江**长凯路**成品仓库综合楼第****房信用代码;91450100056017207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华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汉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林华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被告)广西汉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汉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桂林华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85896.31元(开户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七星支行;开户名:桂林华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账号:36×××68);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壹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叁年。 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冻结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