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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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民终1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高新区信息产业园D-12号信息孵化大厦A座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8012051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问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汉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长凯路20号成品仓库综合楼第七层7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601720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汉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5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5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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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4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左 茜
书 记 员 欧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