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9142号
原告:成都洪发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9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四川嘉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鲍斯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西区大道99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洪发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鲍斯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受理后,原告成都洪发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鲍斯能源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洪发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鲍斯能源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洪发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鲍斯能源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成都洪发灯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