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4财保51号
申请人:四川鲍斯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区大道99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镪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柳州奥兴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阳惠路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鲍斯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柳州奥兴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3718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柳州奥兴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柳州银行XXX支行银行账号70×××26。申请人提供了财产保单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其为保障相应案件顺利执行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足额担保。申请人的相应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柳州奥兴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柳州银行XXX支行银行账号70×××26在人民币137188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壹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206元,由申请人四川鲍斯能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