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斯综合能源技术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鲍斯综合能源技术服务(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和昌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10364号 原告:鲍斯综合能源技术服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镪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和昌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山川镇新民村九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鲍斯综合能源技术服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和昌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鲍斯综合能源技术服务(成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斯综合能源技术服务(成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和昌玻璃有限公司起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鲍斯综合能源技术服务(成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4元,由原告鲍斯综合能源技术服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