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91执6817号
申请执行人:鲍斯综合能源技术服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西区大道99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91民初120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鲍斯综合能源技术服务(成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925元,以上共计51925元。
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91民初12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